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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三大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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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三大条件

发布日期:2019-06-14 作者: 点击:

 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可谓是近年来颇受社会关注的一部法律,随着该法的正式实施,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暴行为并据此要求“精神损害赔偿”的情形也大量出现。可如何认定家暴,目前尚未有统一标准,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家暴的行为性质、家暴与离婚的关系、家暴的侵害后果和侵害对象等方面综合评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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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三大条件可认定家暴

 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“家庭暴力”该如何认定呢?

一、“家庭暴力”行为是否积极

  经纬天融提示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规定,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,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“冷暴力”,但并不是家庭暴力。

二、“家庭暴力”与离婚的关系

  司法实践中,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于婚姻关系中,且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。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提示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、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;反之,存在家庭暴力,一般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。

  依据《婚姻法》的规定:实施家庭暴力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。所以,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,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,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,准予双方离婚。

三、是否导致一定程度侵害后果

  内蒙古经纬天融提示司法实践中,为防止当事人利用人身保护令达到其他诉讼目的,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。原则上,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构成“轻微伤”的认定结论,如无轻微伤的认定结论,相关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中对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至少应当有记载,在仅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报警记录、询问笔录等佐证,或者即便有报警记录,但其上并未体现报警人有伤情等情况下,一般不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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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提起损害赔偿时间有要求

  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,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,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。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提示根据《婚姻法》及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》的规定,对于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两大方面:

1.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《婚姻法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法院不予受理。

2.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《婚姻法》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;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,其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未基于《婚姻法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;如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,二审中提出的,法院应当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。

本文网址:http://www.jwtr.net/news/411.html

关键词:家庭暴力,婚姻法,法律科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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